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章 涉外刑事案件的审理和司法协助第三百九十八条已废止人民法院受理涉外刑事案件后,应当告知在押的外国籍被告人享有与其国籍国驻华使、领馆联系,与其监护人、近亲属会见、通信,以及请求人民法院提供翻译的权利。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三百九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百九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