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章 涉外刑事案件的审理和司法协助第三百九十四条已废止外国人的国籍,根据其入境时的有效证件确认;国籍不明的,根据公安机关或者有关国家驻华使、领馆出具的证明确认。国籍无法查明的,以无国籍人对待,适用本章有关规定,在裁判文书中写明“国籍不明”。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三百九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百九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