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七章 审判监督程序第三百七十六条已废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改变原判决、裁定据以定罪量刑的事实的证据,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新的证据”:(一)原判决、裁定生效后新发现的证据;(二)原判决、裁定生效前已经发现,但未予收集的证据;(三)原判决、裁定生效前已经收集,但未经质证的证据;(四)原判决、裁定所依据的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等笔录或者其他证据被改变或者否定的。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三百七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百七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