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六章 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及其处理第三百六十七条已废止随案移送的或者人民法院查封、扣押的财物及其孳息,由第一审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负责处理。涉案财物未随案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查封、扣押机关,并告知其在一个月内将执行回单送回。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三百六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百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