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三十九条

已废止

依照本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发回第二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改判;必须通过开庭查清事实、核实证据或者纠正原审程序违法的,应当开庭审理。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