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三章 第二审程序第三百三十七条已废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应当报送判决书、报请核准的报告各五份,以及全部案卷、证据。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三百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百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