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三章 第二审程序第三百三十条已废止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对刑事部分提出上诉、抗诉,附带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发现第一审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部分确有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附带民事部分予以纠正。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三百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