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章 回避第三十二条已废止本章所称的审判人员,包括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