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三章 第二审程序第三百零七条已废止人民检察院在抗诉期限内撤回抗诉的,第一审人民法院不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移送案件;在抗诉期满后第二审人民法院宣告裁判前撤回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许,并通知第一审人民法院和当事人。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三百零六条回到全文第三百零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