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章 简易程序第二百九十八条已废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一)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二)被告人可能不负刑事责任的;(三)被告人当庭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四)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五)不应当或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情形。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应当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二百九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百九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