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一章 单位犯罪案件的审理第二百七十九条已废止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应当是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的,应当由被告单位委托其他负责人或者职工作为诉讼代表人。但是,有关人员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或者知道案件情况、负有作证义务的除外。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二百七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百八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