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章 回避第二十七条已废止审判人员自行申请回避,或者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审判人员回避的,可以口头或者书面提出,并说明理由,由院长决定。院长自行申请回避,或者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院长回避的,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讨论时,由副院长主持,院长不得参加。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