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五十六条

已废止

依照前两条规定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指派律师的,自案件宣布休庭之日起至第十五日止,由辩护人准备辩护,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自愿缩短时间的除外。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