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章 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第四节 评议案件与宣告判决第二百三十八条已废止开庭审理的全部活动,应当由书记员制作笔录;笔录经审判长审阅后,分别由审判长和书记员签名。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二百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百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