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章 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三节 法庭辩论与最后陈述第二百二十九条已废止法庭辩论应当在审判长的主持下,按照下列顺序进行:(一)公诉人发言;(二)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三)被告人自行辩护;(四)辩护人辩护;(五)控辩双方进行辩论。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二百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百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