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零四条

已废止

已经移送人民法院的证据,控辩双方需要出示的,可以向法庭提出申请。法庭同意的,应当指令值庭法警出示、播放;需要宣读的,由值庭法警交由申请人宣读。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