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章 管辖第十六条已废止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等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管辖,也可以指定与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辖。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