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章 附带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一条已废止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和本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告知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放弃诉讼权利的,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一百四十条回到全文第一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