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章 强制措施第一百三十七条已废止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说明理由。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决定。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依照本解释规定处理;不同意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一百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