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章 证据/第九节 证据的综合审查与运用第一百零四条已废止对证据的真实性,应当综合全案证据进行审查。对证据的证明力,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从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程度、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审查判断。证据之间具有内在联系,共同指向同一待证事实,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的,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一百零三条回到全文第一百零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