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第六条有效采用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方式送达的,应当注明人民法院的传真号码或者电子信箱地址,并要求受送达人在收到传真件或者电子邮件后及时予以回复。以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日期为送达日期。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08年4月23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