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第五条有效受送达人在内地设立有代表机构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向该代表机构送达。受送达人在内地设立有分支机构或者业务代办人并授权其接受送达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向该分支机构或者业务代办人送达。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09年3月16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