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第十二条有效受送达人未对人民法院送达的司法文书履行签收手续,但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送达:(一)受送达人向人民法院提及了所送达司法文书的内容;(二)受送达人已经按照所送达司法文书的内容履行;(三)其他可以确认已经送达的情形。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09年3月16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