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委托贷款协议纠纷诉讼主体资格的批复

已废止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效力随其所解释的法律,不是独立的一层。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
1996年5月16日
施行日期
1996年5月16日
条文数
无条文结构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如何确定委托贷款协议纠纷

诉讼主体资格的批复

1996年5月16日 法复〔1996〕6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有委托贷款协议的借款合同如何确定诉讼主体问题的请示》(川高法〔1995〕193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在履行委托贷款协议过程中,由于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而发生纠纷的,贷款人(受托人)可以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贷款人不起诉的,委托人可以委托贷款协议的受托人为被告、以借款人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