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第六条有效申请再审或申诉一般由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的申请再审或申诉,一般交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对经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后仍坚持申请再审或申诉的,应当受理。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及其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直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申诉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处理。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02年1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