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第十七条有效本意见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以前有关再审立案的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02年1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