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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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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

第二条

已废止

人民法院对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居住的房屋,在裁定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后,应当给予被执行人六个月的宽限期。在此期限内,被执行人应当主动腾空房屋,人民法院不得强制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迁出该房屋。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05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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