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有效评估、拍卖机构接受人民法院的委托后,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能完成委托事项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委托,重新选择机构,并对其暂停备选资格或从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名册内除名。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09年11月20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