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已废止人民法院对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判决停止侵害的民事责任时,停止侵害的时间一般持续到该项商业秘密已为公众知悉时为止。依据前款规定判决停止侵害的时间如果明显不合理的,可以在依法保护权利人该项商业秘密竞争优势的情况下,判决侵权人在一定期限或者范围内停止使用该项商业秘密。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07年2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