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第六条有效涉国有资产的司法委托拍卖由省级以上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实施,拍卖机构负责拍卖环节相关工作,并依照相关监管部门制定的实施细则进行。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