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有效权利人向他人发出侵犯专利权的警告,被警告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经书面催告权利人行使诉权,自权利人收到该书面催告之日起一个月内或者自书面催告发出之日起二个月内,权利人不撤回警告也不提起诉讼,被警告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请求确认其行为不侵犯专利权的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