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六条已修改人民法院收到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报告后,应当在五日内将评估报告发送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评估机构、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的评估资质或者评估程序严重违法而申请重新评估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05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