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已修改人民法院裁定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后,除有依法不能移交的情形外,应当于裁定送达后十五日内,将拍卖的财产移交买受人或者承受人。被执行人或者第三人占有拍卖财产应当移交而拒不移交的,强制执行。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05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