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八条已修改拍卖的多项财产在使用上不可分,或者分别拍卖可能严重减损其价值的,应当合并拍卖。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05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