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一条已修改拍卖应当先期公告。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七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05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