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已修改本规定施行之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6〕11号)同时废止。本规定施行之后尚未终审的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本规定。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