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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税务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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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

已修改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权利人以书信、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的通知,未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知相关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3年1月1日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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