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已修改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已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人民法院仍应当就当事人民事争议的事实进行审查。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02年1月2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