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已修改

人民法院受理以下商标案件:

1.不服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或者裁定的案件;

2.不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有关商标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

3.商标专用权权属纠纷案件;

4.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

5.商标专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

6.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案件;

7.申请诉前停止侵犯商标专用权案件;

8.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案件;

9.申请诉前证据保全案件;

10.其他商标案件。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02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