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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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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已修改

对于有可能通过调解解决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调解。但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不予调解。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04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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