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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税务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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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已修改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容易导致混淆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法律责任。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02年10月16日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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