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已修改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经备案的,不影响该许可合同的效力,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在商标局备案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02年10月16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