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已修改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争议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按照《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确定注册商标或者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的案由,并适用相应的法律。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08年3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