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已修改出版者、制作者应当对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承担举证责任,发行者、出租者应当对其发行或者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相应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02年10月15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