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已修改除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外,由他人执笔,本人审阅定稿并以本人名义发表的报告、讲话等作品,著作权归报告人或者讲话人享有。著作权人可以支付执笔人适当的报酬。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02年10月15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