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已废止申请人提出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证据:(一)商标注册人应当提交商标注册证,利害关系人应当提交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在商标局备案的材料及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单独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交商标注册人放弃申请的证据材料;注册商标财产权利的继承人应当提交已经继承或者正在继承的证据材料。(二)证明被申请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的证据,包括被控侵权商品。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02年1月22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