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已废止申请人不起诉或者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被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申请人赔偿,也可以在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起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诉讼中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处理。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02年1月22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