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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

未标注

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已经过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侵权或者不侵权认定的,人民法院仍应当就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全面审查。

修改、废止的决定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3年4月15日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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