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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税务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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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决定

第十八条

未标注

侵犯专利权行为发生在2001年7月1日以前的,适用修改前专利法的规定追究民事责任;发生在2001年7月1日以后的,适用修改后专利法的规定追究民事责任。

修改、废止的决定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3年4月15日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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