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决定第十六条未标注专利法第二十三条所称的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包括:商标权、著作权、企业名称权、肖像权、知名商品特有包装或者装潢使用权等。修改、废止的决定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3年4月15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